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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资源开发与融资运作

作者:晓铁   来源:中国旅游招商网   责任编辑:kchance.com
阅读次数:   发布日期:2007-4-24 10:05:02

旅游产业的发展,可以简单概括为以资源利用为前提、市场营销为支撑、资本投入为杠杆。我国对旅游资源开发的投入,从以政府为主,逐步加大了民间资本和资本市场的力量,并正在向以后者为主导的方向过渡。因此,从资本的角度探讨旅游资源的资本形态与结构,以及在融资运作中的作用,已成为一个重要的课题。

一、旅游资源开发的阶段划分

从人类开发旅游资源的历史过程来看,我们可以将其划分为五个阶段,即原始资源利用期、资源开发起步期、资源全面开发期、资源深度挖掘期、后资源开发期。我国旅游产业起步于80年代初,95年以后进入资源开发的起步期,目前已处于起步晚期和全面开发初期。从具体的资源开发过程来分析,用以上的五阶段划分方法仍然完全适用,即仍可分为从原始利用,直到后开发的五个阶段。由于我国对旅游资源的开发尚处于全面开发初期,开发资源的政策、法规很不配套,开发手段单一,特别是融资渠道少、融资安排比较困难,资源价值在融资中的杠杆作用完全没有得到发挥。

二、旅游资源的资本形态与构成

旅游资源,一般是指具有旅游吸引力的地理资源、文物建筑、历史文化、民俗风情等。我们可以将其划分为三大类,一类是自然形成的地质地貌、山水景观、生物群落、植被环境等。第二类是历史上及当前建设并保留下来的地下、地上的各类建筑物、图画、器物等物化人文资源。第三类是历史上形成的历史文化、民俗风情、传说神话等精神及社会的内容。

旅游资源作为一种具备产生收益的基础资源,是具有资本属性的资源。因此,若从资源开发的意义上来分析,我们可以把开发对象作为原初资本来看待。旅游资源的资本形态,包括三个层次:

1、旅游资源区土地资本

旅游资源区域的土地,具有资本的属性,为国有资产。土地的价值,因资源的吸引力及可开发性不同而不同。目前,尚无对旅游区土地进行评估的规范标准,因此,对旅游资源区域内土地使用权价值的评估比较困难,因为该土地一般是与土地地质地貌及人文景观密切结为一体的。大多数政府在进行旅游资源开发时,一般不将已具有国家评级的风景区内核心资源区的土地的使用权,向开发企业转让。

2、旅游自然资源及建筑等物化的人文资本(即第一、二类资源)

这是旅游资源的主体,具有自然物理的特性和人文物化特性。这些资源的价值,对于旅游吸引力的建构具有核心的作用。对这类资源,目前学界正在探讨其评估问题。有人提出了市场比校法、收益还原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长期趋势法等多种评估方法。旅游资源资产,属于国有。当转让土地使用权时,相应的资源也就随之转移。因此不存在脱离土地使用权的旅游资源权属。目前采用了旅游资源开发经营权的权属概念,即开发并享有开发后收益的权力。在土地使用权及旅游资源所有权不转移的前提条件下,出让旅游景区的旅游开发经营权已经成为现实。这样的操作尚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其评估及开发权转让定价需加以规范。

3、旅游历史文化资本

作为旅游资源,往往积淀了深厚的文化内涵,如民俗风情、神话传说、历史事件等等。这些资源,是使旅游开发得以深化,并获得灵魂的基础。因此,就旅游开发而言,这些资源价值很大。但由于这部分资源完全具有精神性,或附着于人类生活之中,或蕴藏于历史记载,或附着于建筑、山水之间,无法进行测量,更无以评估。但从开发角度看,这些资源具有资本性。其价值不完全属于国家,也不属于个人或集体,应属于全体创造文明的人民。

总结以上分析,我们认为,旅游资源是由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构成的,土地及景观是有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景观利用权是无形资产。从资本的角度看,旅游资源作为被开发利用的对象,同时就构成为资本的投入,其结构可区分为土地资本、景观资本、历史文化资本。其利用方式,则表现为土地使用权和旅游开发经营权。

四、旅游资源的资本价值利用

1、土地使用权的有限制使用

由于土地承载了景观,因此,不可能按开发者的要求随意利用,更不能破坏利用,而只能在加强和提升景观效果的基础上通过规划的控制加以利用。因此,土地使用的价值本身,因限制而价值下降。一般来说,应区分出景观土地及周边商业用地,对于国家级的景观土地及景观本身作为国有资产,不出让土地使用权,仅出让景观经营权。而对周边支撑服务及商业开发用地,以有限制性的使用权方式出让,可以以资本形态体现为入股资本或拍卖转让收益。

2、旅游资源开发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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