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政府主导型战略被视为我国旅游业发展的一条经验,也是 有中国特色的旅游业发展模式。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学术界有观点主张对这种模式进行调整,个别省市也提出“政府支持,市场主导”的发展思路,这类观点在理论上有一定的支持性论据,但在实践中仍有不少问题需要深入研讨和界定。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对旅游业的支持
我们现已熟悉的政府主导型发展战略,作为一种提法始于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但此前作为一种发展的实践,其实就已经客观存在,并在政府支持的力度、涉及的方面上更为直接。例如,改革开放之初,由于旅游住宿短缺,政府曾出面调剂跨城市间的饭店住房,有时把游览北京的游客安排到天津住宿;为了解决旅游交通的紧张,曾协调空军帮助运输游客;也采取过行政划拨的方式,把政府的接待宾馆交由旅游企业使用,等等。从这些方面看,我国旅游业一开始就是以政府为主导发展的。
但受经济发展总体水平较低的制约,尽管政府采取了强有力的干预措施,基础设施、接待设施、旅游景区(点)仍难以满足旅游消费的需求,因此, 80年代初开始,旅游部门就提出了“内外资并用”、“五个一齐上”等发展方针,广泛吸纳各个方面对旅游业的投入,涌现出了我国对外开放历史上的首批外资企业或外商投资的旅游接待设施,使旅游业成为了对外开放的排头兵。
这说明,即使在当时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旅游业也没有排斥发挥市场渠道的作用,虽然那时市场化机制的作用和范围是有限的,但它表明市场化手段在我国旅游业发展中由来已久,并不是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后才出现的;至于到了全行业都在大张旗鼓地贯彻“政府主导型”发展战略时,政府对旅游业的投资实际已由最初的直接投资演变成为十分有限的导向性投入,而外商投资和市场化融资已经占据了主导性地位。因此,我国旅游业的发展无论过去、还是现在,都没有拒绝过市场化配置资源的手段,这是讨论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支持旅游业发展模式所应搞清楚的一个背景。
“政府主导型”是对政府支持旅游发展模式的概括
从档案资料看,“政府主导型”一词最初出现在我国旅游界是在 1996年国家旅游局访问以色列、土耳其的旅游代表团的总结汇报中。该报告介绍了两个国家发展旅游业的做法和经验,把这种模式称之为“政府主导型”,并对全球实行这类模式的情况作了概述。从有关国家采用这种发展模式的情况看,都主要不是由经济体制决定的,它们中的绝大多数国家很早就是市场经济了。当然,由于经济发展水平、行政管理体制、具体国情的不同, 政府主导的表现形式和具体内容有所差别。例如,泰国、印尼、匈牙利、墨西哥、以色列、土耳其等是以中央政府为主导,它们大多以中央政府的旅游产业政策为基础,在内阁中设立旅游主管部门对地方实行垂直领导,对旅游业的投入是从中央财政和外资两个渠道,国家对旅游业的投资和经营实行监管;而加拿大、英国、奥地利等国是以地方政府为主导,中央政府不设专门的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很弱小,职能仅限于宣传促销和对外交往,而地方政府旅游机构职能全面、政策有力、资金较多。因此,对于 政府主导型模式的研究,不应简单地从经济体制变化上作对应性的思考。
我国旅游界引入政府主导型的概念,并把它作为一种“发展战略”加以推动时,我国就已经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这说明,当时旅游主管部门主要考虑的是发展模式,而不是从国家经济体制上来考虑的。那个时期,全国正在大力宣传云南等省市党委、政府重视发展旅游的经验,开展以政府推动为龙头的优秀旅游城市创建工作,“政府主导型”的理念便很快在全行业得到认同和推广。此后,这一理念在旅游行业上升为一种发展战略和指导思想。因此,不能说政府主导型发展模式是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政府主导型”讲的是一种“型”、一种模式,单独把它割裂出来并论述它与市场经济的关系,我们姑且不论是否断章取义,但的确足以引发歧义和误解。
政府作用与市场作用的分工是明确的
政府主导型作为推动旅游发展的一种模式是有明确内涵的,它一不是排斥市场,二不是政府包办一切,三不是政府与市场之间没有分工。因此,政府主导型不等于政府包办一切,也不等于以行政手段、计划方式来配置资源,也得不出逆市场经济的发展潮流而动的结论。
政府作用与市场作用在旅游发展实践中的分工,应该是比较清楚的。一般来说,旅游业在发展规划制定、基础设施建设、整体形象宣传和市场环境优化等方面,要充分依靠和发挥政府的作用;在旅游投资、产品开发、市场价格和服务质量等方面,要充分运用和发挥市场的作用。这种分工并不是单纯理论和形式上的,而是表现在旅游业发展的具体实践中,就以人们普遍关注的旅游投资而论,政府很早就已不是旅游投资的主体,除了一些大型旅游项目的导向性投入外, 99% 以上的资金投入都是通过市场渠道筹措。此外, 90 年代中期以来,全行业就取消了主管部门定价的做法,地市以上旅游部门也陆续与直属企业实现了脱钩,这与民航、铁路、交通等行业相比,旅游业的市场化程度是明显走在前列的。当然,也应该看到,旅游行业中还存在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例如,地方旅游的壁垒、变相的行政干预价格、强行搭售旅游线路、阻碍外地企业进入等,都反映了市场化机制尚未健全,但是解决这些问题并不能完全依靠市场化手段,而需要市场机制与政府作用两种手段并用,否则就要经历一个十分漫长的时间,有可能丧失大好的发展机遇。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对旅游业的支持
我们现已熟悉的政府主导型发展战略,作为一种提法始于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但此前作为一种发展的实践,其实就已经客观存在,并在政府支持的力度、涉及的方面上更为直接。例如,改革开放之初,由于旅游住宿短缺,政府曾出面调剂跨城市间的饭店住房,有时把游览北京的游客安排到天津住宿;为了解决旅游交通的紧张,曾协调空军帮助运输游客;也采取过行政划拨的方式,把政府的接待宾馆交由旅游企业使用,等等。从这些方面看,我国旅游业一开始就是以政府为主导发展的。
但受经济发展总体水平较低的制约,尽管政府采取了强有力的干预措施,基础设施、接待设施、旅游景区(点)仍难以满足旅游消费的需求,因此, 80年代初开始,旅游部门就提出了“内外资并用”、“五个一齐上”等发展方针,广泛吸纳各个方面对旅游业的投入,涌现出了我国对外开放历史上的首批外资企业或外商投资的旅游接待设施,使旅游业成为了对外开放的排头兵。
这说明,即使在当时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旅游业也没有排斥发挥市场渠道的作用,虽然那时市场化机制的作用和范围是有限的,但它表明市场化手段在我国旅游业发展中由来已久,并不是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后才出现的;至于到了全行业都在大张旗鼓地贯彻“政府主导型”发展战略时,政府对旅游业的投资实际已由最初的直接投资演变成为十分有限的导向性投入,而外商投资和市场化融资已经占据了主导性地位。因此,我国旅游业的发展无论过去、还是现在,都没有拒绝过市场化配置资源的手段,这是讨论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支持旅游业发展模式所应搞清楚的一个背景。
“政府主导型”是对政府支持旅游发展模式的概括
从档案资料看,“政府主导型”一词最初出现在我国旅游界是在 1996年国家旅游局访问以色列、土耳其的旅游代表团的总结汇报中。该报告介绍了两个国家发展旅游业的做法和经验,把这种模式称之为“政府主导型”,并对全球实行这类模式的情况作了概述。从有关国家采用这种发展模式的情况看,都主要不是由经济体制决定的,它们中的绝大多数国家很早就是市场经济了。当然,由于经济发展水平、行政管理体制、具体国情的不同, 政府主导的表现形式和具体内容有所差别。例如,泰国、印尼、匈牙利、墨西哥、以色列、土耳其等是以中央政府为主导,它们大多以中央政府的旅游产业政策为基础,在内阁中设立旅游主管部门对地方实行垂直领导,对旅游业的投入是从中央财政和外资两个渠道,国家对旅游业的投资和经营实行监管;而加拿大、英国、奥地利等国是以地方政府为主导,中央政府不设专门的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很弱小,职能仅限于宣传促销和对外交往,而地方政府旅游机构职能全面、政策有力、资金较多。因此,对于 政府主导型模式的研究,不应简单地从经济体制变化上作对应性的思考。
我国旅游界引入政府主导型的概念,并把它作为一种“发展战略”加以推动时,我国就已经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这说明,当时旅游主管部门主要考虑的是发展模式,而不是从国家经济体制上来考虑的。那个时期,全国正在大力宣传云南等省市党委、政府重视发展旅游的经验,开展以政府推动为龙头的优秀旅游城市创建工作,“政府主导型”的理念便很快在全行业得到认同和推广。此后,这一理念在旅游行业上升为一种发展战略和指导思想。因此,不能说政府主导型发展模式是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政府主导型”讲的是一种“型”、一种模式,单独把它割裂出来并论述它与市场经济的关系,我们姑且不论是否断章取义,但的确足以引发歧义和误解。
政府作用与市场作用的分工是明确的
政府主导型作为推动旅游发展的一种模式是有明确内涵的,它一不是排斥市场,二不是政府包办一切,三不是政府与市场之间没有分工。因此,政府主导型不等于政府包办一切,也不等于以行政手段、计划方式来配置资源,也得不出逆市场经济的发展潮流而动的结论。
政府作用与市场作用在旅游发展实践中的分工,应该是比较清楚的。一般来说,旅游业在发展规划制定、基础设施建设、整体形象宣传和市场环境优化等方面,要充分依靠和发挥政府的作用;在旅游投资、产品开发、市场价格和服务质量等方面,要充分运用和发挥市场的作用。这种分工并不是单纯理论和形式上的,而是表现在旅游业发展的具体实践中,就以人们普遍关注的旅游投资而论,政府很早就已不是旅游投资的主体,除了一些大型旅游项目的导向性投入外, 99% 以上的资金投入都是通过市场渠道筹措。此外, 90 年代中期以来,全行业就取消了主管部门定价的做法,地市以上旅游部门也陆续与直属企业实现了脱钩,这与民航、铁路、交通等行业相比,旅游业的市场化程度是明显走在前列的。当然,也应该看到,旅游行业中还存在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例如,地方旅游的壁垒、变相的行政干预价格、强行搭售旅游线路、阻碍外地企业进入等,都反映了市场化机制尚未健全,但是解决这些问题并不能完全依靠市场化手段,而需要市场机制与政府作用两种手段并用,否则就要经历一个十分漫长的时间,有可能丧失大好的发展机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