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军
改革开放以来,旅游已成为世界了解中国的一个重要窗口,中国入境旅游市场迅速发展,旅行社和导游为中国改革开放,促进各国与中国人民的友好往来,架友谊桥梁,构建和谐世界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黄金周”的出现,人们对旅游业的要求也是越来越高。然而,近年来,随着旅游市场的迅速发展,国内外游客对旅游产品需求的不断扩大,有些旅行社只求效益,疏于管理,致使有的导游为了增加收入,出现了不订合同、不入账等方式私拿回扣的现象;同时,也有些旅行社以“零负费团”等虚假广告坑害游客,这些问题已经影响了我国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国家旅游局一直致力于这些问题的解决,从2001年开始,连续多年对旅游市场治理整顿。但如何根治这些问题,需要业内人士对此进一步研究探讨,从而推动我国旅游市场向有序化、规范化方向发展。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旅行社走上了完全企业化的道路。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的管理方式也进行了改革,旅行社成立的审批条件逐步放宽,各地旅行社的数量迅速增加。截至2005年,全国旅行社已达17000多家,有32万人取得了导游资格证书。我国旅行社企业的发展像其他经济领域一样,也经历了市场无序、低价恶性竞争等阶段,在行业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种种体制性的弊端,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旅行社对导游的管理问题。目前,导游与企业的关系基本上是三种类型:一是导游员是企业的正式员工,与企业签有正规的劳动合同,享有基本的工资待遇和包括“三险”在内的福利待遇。二是导游员挂在导游公司、导游培训管理中心。三是应市场需求出现的大量社会兼职导游。他们有的没有固定的工作,有的是从事教学等其他的兼职人员,凭考取的导游证,旺季时被招聘,为旅行社或其他企业“打工”。而有些地方一些旅行社的做法是,只发给导游基本工资300元~500元不等;有的不发工资,甚至让导游交“人头费”等等,使得导游索取小费、私收回扣现象开始蔓延,损害消费者利益的问题凸显。
旅行社是一种特殊的企业,是帮助旅游者选择旅游产品、享受旅游消费过程中得到物质和精神满足的居间营利性的服务单位。导游人员受聘于旅行社,如何管理好,如何保障导游的合法权益,如何制止导游非法获取回扣,已成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
旅行社和导游疏于管理的根源
旅行社和导游人员虽然直接服务于旅游者,但要借助旅游资源才能形成产品。旅行社要组织线路,安排交通工具、联系接待服务设施,其业务涉及“吃、住、行、游、购、娱”等方面。为了赢得更大的市场,各旅行社相继作出尽可能低的报价,以此吸引旅游者。由于游客和旅行社、导游之间的利益需求不同,但其都存在着趋利倾向,游客寻求低价和便宜的享受,旅行社为吸引客源竞相报出“超值”低价,从而无法保证服务质量,经济收益不稳定,低于成本价的竞争和寻求市场销售的其他空间的行为就出现了,其原因虽然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但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潮中,旅游市场机制尚不完善,旅游企业、从业人员和游客还不成熟,相互适应还需要有一个过程。二是旅行社、导游的管理体制、机制不能满足旅游业快速发展的需求。旅行社经营品种单一、经营模式承包挂靠、低价竞争、“零负团费”销售,在整个旅游市场缺乏服务竞争机制和主导企业。由于导游的身份不确定,被认为是自由职业者,他们缺乏应有的政治地位,正如有些同志所说,导游现在权益无保障。导游队伍缺乏组织,导游在旅游市场的海洋中自己游泳,个人承担着市场的风险,受制于旅行社的经济运营方式。三是旅游立法相对滞后。旅行社操作经营不规范,旅行社和导游管理,以及权益保护缺乏有力的法律保障。前几年,国家旅游局和各省(区、市)旅游局都用了很大的气力抓旅游市场治理整顿,效果有好转,但一些“顽症”反反复复,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整治法规依据不足。如,旅游业的整顿多次提出打击“四黑”(黑车、黑导、黑店、黑景点),但综合执法人员抓住黑导和黑车,却缺乏打击处罚的法规依据,往往是抓了放、放了抓,没能从根本上遏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