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 条 1、本公约缔约国均可通告废除本公约。
2、废约通告应以一份书面文件交存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的总干事。
3、公约的废除应在接到废约通告书一年后生效,废约在生效日之前不得影响退约国承担的财政义务。
第36 条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总干事应将第31 和32 条规定交存的所有批准书、接受书和加入书和第35 条规定的废约等事通告本组织会员国、第32 条中提及的非本组织会员的国家以及联合国。
第37 条 1、本公约可由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的大会修订。但任何修订只将成为修订的公约缔约国具有约束力。
2、如大会通过一项全部或部分修订本公约的新公约,除非新分约另有规定,本公约应从新的修订公约生效之日起停止批准、接受或加入。
第38 条 按照《联合国宪章》第102 条,本公约须应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总干事的要求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
1972 年11 月23 日订于巴黎,两个正式文本均有大会第十七届会议主席和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总干事的签字,由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存档,并将证明无误之副本发送第31 条和第32条述之所有国家以及联合国。
前文系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在巴黎举行的,于一九七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宣布闭幕的第十七届会议通过的《公约》正式文本。
一九七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签字,以昭信守。
大会主席 荻 原 彻
总干事 勒 力·马 厄
该副本经验明无误
巴黎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国际准则及法律事务办公室主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