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
 

----------------------------
 承办:
 

 

 

----------------------------

总编:洪清华
副总编:何余节,孟畴,
        李丹,高冬
执行主编:尤览
顾问:王大悟,葛剑雄,杨振宇
责任编辑:洪云,尤览
美术编辑:陈君

----------------------------

 投稿 & 反馈:
 nvision2020@gmail.com

 
景界首页 | 站点地图 | 联系我们
 
关于本刊 本期目录 我要订阅 用户反馈  
 
奇创首页>>景界>>Vol13 旅游景区运营专辑
 
 
细微但不轻微 细节彰显品质
作者:罗承敏(奇创设计部副总监) 图/李靖(奇创景观设计师) 点击:

    在5A景区创建热潮之下,景区的人性化、细节性、文化性被提到了一个重要的位置。在《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与划分》评定细则中,关于景区中较为细微的景观设施甚至有了明确的要求,并有相关分值与之对应。例如:标识设计要求外形别致,具有艺术感,除中英文对照外,中外文(非英文)对照需有三种才能获得3分;游客公共休息设施和观景设施要求造型与景观环境协调,制作精美,有艺术感;垃圾箱(桶)要求美观,与景观环境相协调,根据景观环境专门设计造型的得此(造型)项分值的满分8分……

    一个景区,由诸多的细节构成。景观设施作为其景观设计中非常细微的部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不曾受到重视。众多景区只关注“量”,而不关注“质”,只强调“有”,而不重视“独有”,所以造成众多景区的景观设施、小品布局不合理,外形雷同无特色,不关注细节,未充分体现人性化关怀。拿标识标牌来说,对于以山体资源为主的景区,在通往景区上山道路上的指示标牌往往做到了清晰明确,但却忽略了下山游客的需求。上山的道路路标,不断提醒距各景点的公里数、前方道路交叉口情况,游客一般不会走错路,但在下山的路上却看不到路标,到了交叉路口不知道前方道路具体通往何方向,造成游客上山容易下山难的现象。这是对于布局的细节忽视。而在笔者到往的众多景区中也有不乏本身人文气息浓厚,自然生态资源优良,风景秀丽,却常常发现景区的垃圾桶、休憩座椅等设施的设计与周边环境极不协调,有些地方还惊现锈迹斑斑的铁质栏杆,这些都会让游客对此景区印象大打折扣。这是对景观设施造型的细节忽略。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环境心理学的兴起,对游客生理层次的关怀、心理层次的关怀都将渗透到旅游区景观设计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细部中。因此,注重景观设施的细节,不仅仅只是5A标准中重要评定因素,景区形象的展示窗口,更重要的是这也是游客心理需求的趋势,“以人为本”的写照。

    杭州作为目前唯一申报2010年世界文化遗产的景区。为确保“申遗”成功,除对西湖进行全面整治外,提出“标牌整治为给西湖申遗加分”方案。广州白云山风景名胜区在争创5A景区的进程中对景区公共信息和品牌视觉系统进行全面规划设计,全面规范景区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和各类标识标志牌,增强景区设施的观赏性、精细化、人性化,使景区内的景观质量得到整体提高。

    奇创机构正在进行的《绍兴全城旅游区创5A整改提升规划》的编制工作,项目组更是从地域性、保护性等多角度关注其景观设施的艺术性及与环境的协调性。我们认为不同区域的景观设施应有不同的风格体现,在细节之处展现其地域环境的特色。对于绍兴古城护城河滨水空间的景观设施设计我们强调其应与自然生态的气息融合,采用简洁质朴的风格。对于历史街区的景观设施在外型上更偏向展现历史厚重感,更注重景区自身文化元素的导入。对于历史街区的垃圾箱,因其空间尺度的限制,我们提出在体量上应讲求小巧,以不妨碍居民生活为基础,并提出“以当地居民生活用具为原型,强调和当地居民的生活氛围融为一体”的设计理念,目的是不为了满足数量而照搬别的景区常用造型,而是充分考虑街区居民生活需求和游客视觉及心理的需求。

    因此笔者认为景观设施无论是在景区创A升级过程中,还是在景区的国际化进程中的都将成为基础环节之一,而精致性、细节性、人性化则将成为提升景区品质、营造景区氛围、美化环境,加强品牌形象的强化剂。

相关内容:
· 民营企业开发旅游景区面临的问题
· 民营资本投资旅游景区中的政府行为分析
· 婺源投资千万全面升级旅游配套基础设施
· 商业旅游景区:中国陶都陶瓷城在江苏宜兴落成 
· 旅游景区要有“二次开发”的观念
 
Copyright © 2006 www.KCHANCE.com www.2020CHINA.com . 奇创旅游咨询运营机构版权所有
地址:上海市金沙江路3131号创意园3号楼2楼 邮编:201824 传真:021-69108777
总机:021-69108666 直线:021-69108787/86 值班手机:13901848087 13585907182
机构法律顾问:上海欧博律师事务所 沪ICP备06004871号